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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6-08-19


 

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

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

 

(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)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(以下简称《森林法》)第二十条规定,国家林业局决定:
    一、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《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。
    二、森林公安局、森林公安分局、森林公安警察大队,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,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其它森林公安机构,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,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    三、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,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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